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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,2020年12月23日修正),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核心的司法解释之一。
与"自费药谁赔"直接相关的关键条文
第六条原文:
"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款凭证,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。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
医疗费的赔偿数额,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,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。"
⚖️ 这条对自费药争议的意义
- 举证责任倒置给侵权方:侵权人(或其保险公司)如果主张"医保外自费药属于过度医疗、不该赔",按第六条规定,由提出异议的一方(赔偿义务人)举证证明治疗不必要、不合理,而不是让伤者自证用药合理。
- 不以"医保内/医保外"划线:条文只要求医疗费有"收款凭证、病历、诊断证明"等证据支撑即可,并未将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目录内。这是法院普遍不采纳"自费药一律拒赔"抗辩的重要法律依据。
- 后续治疗费可另诉:取钢板、二次手术等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凭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一并主张,或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
📌 条目中其他可用条文
- 第三条: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,受害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(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即第三人)。
- 第七至九条: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的计算标准(本次主题中一笔带过即可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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